第81节(2/4)

作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原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通常采取均衡保费的方法收取保费,将投保人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易期内均摊,在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在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付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加上每年产生的利息滚存累积的金额,就是保单现金价值。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保险人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四、混合风险合同的分拆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人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例26-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投资保障型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

本例中,甲公司的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部分又有投资风险部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2000元。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准则本章着重解决了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的界定、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原保险合同收人的处理、准备金的处理、赔付成本的处理等问题。

第二节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保费收人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例如,某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从保险责任起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再如,某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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