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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门的即代扣代交税款,该部分代扣代交税款应作为股利的一部分计入权益。

例19-19a企业为设立在我国境内企业,其主要投资者为境外某企业。a企业20x年董事会决定分派现金股利,其境外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分得2000万元,假定适用税法规定,其中20应由a企业代扣作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应交的所得税,则a企业就该利润分配事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00

贷:应付股利 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00000

该种情况下,是视同将有关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投资者需就其自我国境内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缴纳一部分税款的情况,是投资者自该项利润分配中获取利益的减少,原则上应是利润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例19-20a公司20x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24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20x年发生的有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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