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3章 中西冲突(一)(3/3)

作品:《凰涅天下(GL)

之好”,而两姓的家长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约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才是符合礼法的。

加图·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反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阿吴有事实婚姻三次,只有与吴千二的婚姻契约上,有阿吴的手指印,证明婚姻有效,后面两次的婚姻契约中,没有女方的指印或签字,属于无效婚姻,直接讲,是买卖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约。

另一位拜占庭法学教授提西·普罗斯补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决阿吴与吴千二的婚姻无效,那么阿吴从法律上讲,还是未婚者。”

对于大宋法学者说的“婚姻是结两姓之好”,提西·普罗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反驳:“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间的亲密关系和自觉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即互相的爱慕导致婚姻”。

为此,必须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们共同生活和谐。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强调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并要给予女儿嫁资。

这与儒家的“父父子子”显然是完全背离的,而拜占庭法对婚姻的定义显然也与儒家认为婚姻是繁洐后代、继承宗祧的观念背离。

中西方的观念在这里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作者有话要说:备注:

几个称呼:

1、古代外国对中国的称呼

1)欧洲国家称中国为“塞里斯”,源自古希腊语的Seres(赛里斯),意为“丝国”(古中国的丝绸太出名),ser是汉语“丝”的读音。基督教的《旧约·以赛亚书》说道:“这些从Sinim来。”Sinim就是“中国”,有些译文译作“秦国”,认为是对秦朝的称呼,这是不正确的。

2)sin,隋尼,这是穆斯林国家对中国的称呼——阿拉伯语的音译。有人认为是对隋朝的称呼,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伊斯兰教产生的时期隋朝已经被唐朝取代了。

3、基督教:是从基督徒而来。

基督徒的希腊文意思是“基督的人”。这名称出自圣经,在新约圣经里出现过三次——安提阿耶稣基督的追随者被首次称为“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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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居然也是和谐词,真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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