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章(1/5)

作品:《大秦帝国之猛将召唤

政治

完颜雍的各项改革,首推吏治改革←的吏治改革内容:

一是任人唯贤唯才,不重资历£颜雍,按照资历用人,只是对待一般的人来说,对于才干过人者,怎么还能拘泥于常例呢!按照这种思想,在他统治期间,朝中任用了一些出身低微的小吏$移剌道,原来不过是个都督府长史,世宗得知他的政绩,建议大用。但按他的资历最高只能为翰林直学士±宗认为这样不足以尽其才,就派他去滴中都路的转运使,后又升任宰相。

二是官吏的升迁以政绩为准,反对苟且因循⌒一次,金世宗去上京,一路所过州郡,都征发众多的民夫,大修桥梁驰道,以博得金世宗的欢心〃独同知北京(今辽宁凌源西)留守刘焕,只派少量的人把道路修得平整些£颜雍认为刘焕做得好,就升他为辽东路转运使↓是由于他以政绩好坏来选拔升迁官吏,因此,在他统治期间,出现了一批政治上有作为、正直清廉的官吏。

三是官吏到了一定年龄,就应当辞官←认为人到晚年,精力总是不足的,因此他规定朝中大臣“许六十致仕”,也就是允许六十岁辞去官职←在吏治方面的改革除上述几点外,还有对官吏赏罚分明、中央和地方官经常交流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吏治改革,堡了金世宗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

在改革吏治的同时,完颜雍在官制、法制方面,也进行了改革£颜雍新订的官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官,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相增员,可以分散宰相的权力,以集权于皇帝一人,也可以使更多的官员参预政事。

在法制上,完颜雍主张择善而从←认为旧的法律条文有不合适的地方,应当更改,唐朝、宋朝的法律有可用的,就用←还对臣下说:“一制定法律条文,不要只局限于按照旧律,而且一些条文还很难让人看懂。历代的法律都在不断地修订、补充∧化低的百姓,瞅不懂法律而违法$果对那些难懂的条文,加以删改,让百姓一看就明白,不是更好吗?应当修订法律,务必让大家明了。”大定年间,金朝的法律经过修订,更加完善了。

军事

世宗在位时,着手对金朝的军事制度猛安谋克制进行改革。大定七年(1167年),世宗鉴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宏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者皆被罢去,因此而失职的很多,乃根据思敬的请求,以“量材用之“的原则又重新恢复一些猛安谋克,作为扩充猛安谋克的方法。大定十五年(1175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

另外,自熙宗、宏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后,往往猛安谋克是充任别职的,因而于大定十七年(1177年)对承袭制也作了些新规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外对“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规定必在二十五岁以上♀种规定也是从巩固猛安谋克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的。

大定二十年(1180年),一方面“以祖宗平定天下以来,所建立猛安谋克,因循既久,其间有户口繁简,地里远近不同,又自正隆之后,所授无度”,另一方面,因为“大定间,亦有功多未酬者”≮是对猛安谋克又作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

并规定功授世袭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子宫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大定二十四年(1184年),为了“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想以此来维护其女真旧俗。此外在经济组织方面也进行整顿,限制出卖土地、奴婢,禁止限外占田,加强对猛安谋克生产管理,奖励“聚种,“自种”,下令猛安谋克≡为保聚,其田土与民田犬牙相者,互易之”。从而使猛安谋克不得与民相混杂,以达到军事力量的聚集。

经济

休养生息

为了与民休养生息,安定社会秩序,完颜雍颁发了免奴为良的沼令,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还采取了重视农桑、奖励垦荒,进一步开弛禁地,实行增产者奖,减产者罚等一系列措施,发展了农业和畜牧业。对于遇有水旱灾害的地区,实行减免租税的办法,减轻人民负担,稳定了生产情绪£颜雍本人又提倡节俭,注意兴修水利,鼓励民间发展手工业生产◎此,从大定年间开始,金朝的经济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

计口授田

完颜雍试图继续维持计口授田制,保护女真猛安谋克户的特殊权益≡完颜亶以来在中原推行对女真猛安谋克户的计口授田制度,因中原旧有封建生产关系的影响和以战争俘虏补充奴隶来源的彻底断绝,逐渐向封建租佃制演变』些猛安谋克户开始出卖奴隶,致使耕田者减少,只得将所授之田出租给汉人农民耕种№一些女真猛安谋克户,在战争结束后不再回到所授之田上耕作,直接将其转租给汉人农民〔有一些贫困的女真户将所授之田出卖给“豪民”‘真猛安谋克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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